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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农民工可参加医疗保险
2006年12月25日德州日报

    日前,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了《德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》,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,应在30日内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。《办法》12月起试行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使我市1.5万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解决。

    据了解,农民工是指农村户籍,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

    《办法》中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,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携带农民工户籍本(或身份证)和劳动合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名登记,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。

   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,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,其中27元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,3元划入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,农民工个人不缴费。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,不计缴费年限,缴费当期享受相应待遇。

    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每月为农民工及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,也可按季、半年、全年一次性预缴。参保缴费期间不得中断缴费,中断缴费者从中断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
    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,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。

    按照“保大病、保当期”的原则,农民工参保后,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: 一、二、三级医院分别为450元、550元、650元,年度内第二次(含以后)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     20%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0元,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,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最高支付65000元。

    农民工参保后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。患病住院的,除急诊就医情况外,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(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也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)。

   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,农民工可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进行处理。

    本《办法》自2006年12月起试行。(完)(祁迪 王东庆 焦方兵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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